困难一方离婚后应获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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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农家致富》2019年第1期53-53,共1页

摘  要:【案例】储某与丈夫结婚前,丈夫拥有一套三居室的住房,婚后两人也一直在该房居住。后两人因感情破裂而决定离婚,可由于储某经济收入偏低,无力另行租住房屋,遂要求继续居住在丈夫家,但却被丈夫断然拒绝,理由是房屋并非夫妻共同财产,储某无权分割和居住。储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最终判决:丈夫必须提供一间房屋供储某居住。

关 键 词:经济收入 提起诉讼 居住 三居室 房屋 法院 

分 类 号:S851.342[农业科学—预防兽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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