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电子商务法的调整对象与适用范围  被引量: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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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崔聪聪[1] 

机构地区:[1]北京邮电大学法律系,北京100876

出  处:《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1期79-85,共7页Journal of Soochow University(Philosophy & Social Science Edition)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国家网络空间安全法律保障机制研究"(项目编号:13&ZD181)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电子商务法的调整对象和适用范围是电子商务法的核心问题。电子商务的内涵应当从电子商务所依托的技术、电子商务交易行为和法律属性三个维度进行把握。电子商务的外延是不断扩展的,只要交易中有一个环节是通过网络进行,即可纳入电子商务的范畴。社交电商、直播电商、分享经济、网络租赁等新业态、新模式,符合利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这一电子商务本质特征,应纳入电子商务法的调整范围。在我国境内电子商务平台上发生的交易,交易双方均为我国当事人,境外经营者有目的地向中国消费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等行为,应适用我国电子商务法。

关 键 词:电子商务法 调整对象 适用范围 

分 类 号:D92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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