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他人实施商业诋毁行为的法律规制探讨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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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邵亚光 

机构地区:[1]国网上海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上海200025

出  处:《现代商贸工业》2019年第9期144-147,共4页Modern Business Trade Industry

摘  要:当前社会逐步意识到商业诋毁法律治理的缺失及完善的必要性。经营者利用网络水军、新闻媒体、专家、行业协会、公共机构等实施商业诋毁行为,应当依据共同侵权的理论,由侵权人共同承担《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3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商业诋毁行为主体不应局限于存在"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在认定商业诋毁时,不应以"竞争关系"为前提要件,而只将其作为判断主观恶意及损害赔偿责任的考虑因素。

关 键 词:不正当竞争 商誉 商业诋毁 法律责任 

分 类 号:D9[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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