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项目的竞争性磋商基本程序并非形同虚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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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鹏 

机构地区:[1]贵州省综合评标专家库

出  处:《中国招标》2019年第7期28-30,共3页China Tendering

摘  要:竞争性磋商的基本程序和违规形式近年来,我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以下简称“PPP项目”)持续快速增长,PPP因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优势成为不少项目的首先模式。竞争性磋商是PPP项目采购的主要方式之一,涵盖范围包括:《招标投标法》和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需要政府采购的服务项目;技术复杂,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其他特殊要求的;不具备市场竞争性的科研项目或者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等五个方面。竞争性磋商程序包括申报和财政审批、确定供应商参加磋商、制定磋商文件、编制响应文件、组建磋商小组和磋商、综合评分和编写评审报告、确认成交供应商及签定采购合同等环节。国家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规定了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的基本程序,为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及规范PPP项目采购行为。竞争性磋商的基本程序、违规形式及影响见表1所示。

关 键 词:市场竞争性 PPP项目 程序包 政府采购当事人 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工程建设项目 《招标投标法》 社会公共利益 

分 类 号:F284[经济管理—国民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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