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院合并审理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裁定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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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周庆[1] 董美杉 

机构地区:[1]郑州大学法学院,河南郑州450001

出  处:《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2期80-83,共4页Journal of Hubei University of Economics(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摘  要:劳动争议案件采用仲裁前置的程序,在仲裁后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不服仲裁裁决可像同一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互为原被告。但现实中双方提起的诉讼往往存在时差问题,并案审理时应当采取何种诉讼文书并没有明确规定,导致不同法院有不同的做法,对此进行讨论与界定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关 键 词:劳动争议 仲裁前置 一裁两审 合并审理 

分 类 号:D922.5[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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