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判决的可废止性、相对真实性与客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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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周志荣[1] 

机构地区:[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哲学系,湖北武汉430073

出  处:《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1期38-46,共9页Fujian Tribune

基  金: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项目"分析法学视域下的真理问题研究"(2017)

摘  要:司法判决具有可废止性,因而是相对真实的。但作为一种单称的法律判断,司法判决同样具有客观性。与自然科学判断的绝对客观性不同,法律判断的客观性应该是建立在证据、理由与论证基础上的公共性,即一种"温和的客观性"。非单调逻辑是刻画可废止的法律推理关系的恰当工具。在非单调逻辑中,司法判决的可废止性特征完全符合温和的客观性标准。对于司法判决的可废止性的非单调逻辑刻画,既对理解法律判断的相对真实性与客观性之间的关系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也对法官处理案件具有重要实践意义。

关 键 词:司法判决 相对真实性 客观性 可废止性 非单调逻辑 

分 类 号:B819[哲学宗教—逻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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