纯粹经济损失赔偿的可能与限度  被引量:8

Possibility and limitation of compensation for pure economic lo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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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红[1] Zhang Hong

机构地区:[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3

出  处:《武汉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2期206-213,共8页Journal of Wuhan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Social Science Edition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后期资助项目(编号:13FFX008)

摘  要:对纯粹经济损失赔偿的态度,经历了从不予赔付到选择性赔付的过程。其间每一次对纯粹经济损失不予赔付这一基本原则的突破,无不是基于对特定案件的分析作出的调整,即在具体案件的帮助下对纯粹经济损失有了更为清晰的认识,创设出了更为细致的规范模式和赔付规则。不论是德国法创设了附保护第三人作用契约制度,还是英美判例根据充分密切关系(sufficiently proximate relationship)标准认定行为人是否负有注意义务从而认定应否承担赔偿责任,都在推动着纯粹经济损失赔偿规则向前发展。就目前而言,某些类型的纯粹经济损失可获赔偿,已成为共识。需要进一步探讨的,是应当根据何种标准或方法,筛选出应获赔偿的纯粹经济损失类型。

关 键 词:纯粹经济损失 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 合同责任 可预见性 注意义务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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