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重伤、死亡罪及其适用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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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红梅 王顺安[3] 

机构地区:[1]福建农林大学金山学院 [2]中国政法大学 [3]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出  处:《新疆社科论坛》2018年第6期60-64,共5页Tribune of Social Sciences in Xinjiang

基  金:2017年北京政治文明建设研究基地开放课题“邪教与恐怖主义犯罪及其治理”(17zzwm011)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现代社会的邪教,由于各种原因,滋生蔓延与壮大趋势明显。所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恶劣,影响重大,给社会治安和秩序带来了很大的挑战。在打击与预防邪教的多层次治理对策和方法中,刑事法律规范的打击与预防是最后一道严厉防线。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重伤、死亡罪是我国刑法中规定的两个与邪教犯罪有关的刑法条文之一。本罪作为扰乱公共秩序罪中一项罪名,因法律条文比较笼统,在司法实践中认定较为复杂和困难,因此应当更加细化,降低入罪门槛,进一步更改罪名,使该罪名能够更有效的打击邪教犯罪。同时预防与打击并重,在罪前和罪后采取相应措施,更好的维护社会治安与秩序。

关 键 词:组织 利用会道门 邪教组织 利用迷信致人重伤 死亡罪 邪教犯罪 困境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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