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的双阶构造解释论  被引量:37

Interpretive Theory to Double-order Structure of Environment Damage Compensation Sys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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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莉[1] 胡攀 Liu Li;Hu Pan

机构地区:[1]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法学系 [2]西安建筑科技大学

出  处:《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9年第1期37-46,共10页Journal of Gansu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Institute

基  金:陕西省普通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特色学科建设项目<陕西生态文明建设研究>(项目批准号:E10001)之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同时蕴含公权行使特征与私法自治内涵,主流"非公即私"式解释进路无法为其提供圆满解释。基于德国法上双阶理论对法律制度剖析的全新思路,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属性的识别应摒弃"非公即私"式的解释路径,正视制度运行中的多重法律关系并通过阶段划分构建其层次结构,形成兼顾"行政机关——行政相对人"之行政法律关系与"赔偿权利人——赔偿义务人"之民事法律关系的双阶构造。由于双阶之间呈现出"以私助公"的深层机理,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应围绕公共利益的实现,从公权力的合理行使和私法自治的适度限制两个方面进行完善。

关 键 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 双阶理论 双阶构造 以私助公 完善方向 

分 类 号:D922.68[政治法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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