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40年中国金融法制的发展  

Development of China's Financial Legal System in the 40 Years of Reform and Opening u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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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胡长兵[1] Hu Changbing

机构地区:[1]贵州省社会科学院

出  处:《西部学刊》2019年第2期50-56,共7页Journal of Western

基  金:2019年贵州社科院"贵州省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工程"(编号:CXTD05法学理论)

摘  要:改革开放后,随着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体制逐步转型,中国金融法制不断发展完善。在1980年前后的恢复阶段,农业银行等渐次重建,一些货币管理法规开始施行。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时期里,中央银行体制确立,竞争性的商业银行渐露头角;《银行管理暂行条例》颁布;信贷管理制度改革,资金供给制取消。1993年后,《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等颁行,市场经济金融法律体系初步形成。2005年起至今,金融法制的全面市场化展开,人民币区域化、民营银行试行等主题相继启动。

关 键 词:金融 法律 中国人民银行 市场经济 

分 类 号:D922.28[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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