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当事人申请登记部门可否直接注销《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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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颜桂芝 

机构地区:[1]四川省自然资源厅法规处

出  处:《资源与人居环境》2019年第2期20-21,共2页Resources and Habitant Environment

摘  要:某厂于2008年7月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2015年2月,某市国土局向某厂送达《关于收回某厂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事宜的通知》,载明因片区拆迁安置建设需要,某厂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拟上报人民政府予以收回,拟采取置换方式和货币补偿两种方案。2015年3月,某市国土局作出《告知书》称:某厂就补偿方式未明确表示意见,拟采取货币补偿方式予以安置,请某厂提供3家具备资质的评估机构备选,对该土地使用权的价值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货币补偿依据。2015年5月,某市国土局作出《关于拟收回某厂国有土地使用权并给予补偿告知书》,载明了补偿方案,并告知某厂可申请听证,逾期视为放弃听证。该告知书所附的补偿方案载明:拟按土地评估最高价792万元作为补偿。

关 键 词:国有土地使用权 当事人 货币补偿 评估机构 拆迁安置 补偿方式 国土局 人民政府 

分 类 号:TU723.2[建筑科学—建筑技术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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