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兽用生物制品临床试验变更等有关工作的通知农办牧〔2019〕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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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机构地区:[1]不详

出  处:《兽药市场指南》2019年第3期7-8,共2页

摘  要:按照《新兽药研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已批准的兽药临床试验如需延期,应向原批准机关申请延期;如发生试验方案内容等变更,应向原批准机关报告。为进一步做好新兽用生物制品临床试验延期申请以及变更报告等相关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关 键 词:兽用生物制品 临床试验 新兽药研制 试验方案 机关报 延期 

分 类 号:S859[农业科学—临床兽医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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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证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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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被引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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