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比较及对我国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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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琳[1] 

机构地区:[1]南京工业大学土木工程学院,江苏南京211816

出  处:《管理观察》2019年第6期101-102,共2页Management Observer

基  金:江苏省2014年度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金资助项目"我国大学章程关于学生权利规定的实证研究"项目编号2014SJB075;南京工业大学2016年党建与思想政治教育研究课题"高校学生事务管理的法制化研究"项目编号SZ20160202

摘  要:美国高校在学生管理领域制度完善、可操作性强,普遍具备完备的学生申诉制度,为服务学生设立专门的法律咨询机构,管理者与学生法律素养高,总体而言法治化程度较高。对比中美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建设,两国法治化程度的高低差异明显,学生权利的保护程度不同,学生事务管理法律法规的完备度不同。借鉴美国高校学生事务管理法治化的经验,我国应从遵循法律优位原则、保障行政公开、完善学生权利救济制度三大方面加强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建设。

关 键 词:高校学生管理 法治化 法律优位 行政公开 权利救济 

分 类 号:D912.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G647[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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