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孕男女请“远离”利巴韦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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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徐正[1] 

机构地区:[1]四川大学华西药学院

出  处:《大众医学》2019年第3期79-79,共1页

摘  要:真实案例2013年,30岁的吴女士因感冒去医院看病,医生没有询问吴女士是否怀孕,也未告知利巴韦林可致畸,就开了利巴韦林注射液和口服退热药。一个月后,吴女士到该市妇幼保健院检查,确诊怀孕7周以上。保健院医生了解到她怀孕期间曾服用过利巴韦林,建议她做人工流产手术。吴女士流产后,将原就诊医院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法院审理后判定:被告医院与原告吴女士的流产之间有因果关系,医院存在医疗过失行为。

关 键 词:利巴韦林注射液 人工流产手术 妇幼保健院 就诊医院 怀孕期间 过失行为 退热药 流产后 

分 类 号:R978.7[医药卫生—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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