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作 者:漆思剑[1]
机构地区:[1]江西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副教授博士江西南昌330022
出 处:《江西社会科学》2019年第1期166-173,共8页Jiangxi Social Sciences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监管法律制度研究"(14BFX079);江西师范大学"十九大"课题"新时代国有企业改革法律制度研究"
摘 要:国家在国有企业之中具有三种职能,即国家的社会经济公共管理职能、国家所有权者监管职能以及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下的国资委是一个"具有监管职能的出资人"。《企业国有资产法》去除了国资委的监管职能,使之转变为一个"干净的出资人"。从企业国有资产监管的内在规律来考察,把国资委定位为出资人只是权宜之计。由于《企业国有资产法》设计的监管体系中缺乏专门的行政监管机构,导致难以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常态化监管。在未来,国资委应该定位为"干净的监管人"。国资委监管职能"肯定——否定——否定之否定"的演化过程符合国家职能分离和国有资产监管的内在规律,国资委也在更高层次上实现了其监管职能的回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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