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人被追加为案外被执行人时"抽逃出资"行为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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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高新峰 陈广林 

机构地区:[1]开封中院

出  处:《公民与法(审判版)》2018年第12期42-44,共3页Citizen and Law

摘  要:裁判要旨企业法人被追加为案外被执行人时需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作为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二是构成抽逃出资行为。执行法院对被执行人全部财产采取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是追加案外被执行人的前提条件;企业法人被追加为案外被执行人时“抽逃出资”行为的认定,应从主体、客体、主观、客观等四个方面加以综合认定。

关 键 词:抽逃出资行为 企业法人 人时 被执行人财产 生效法律文书 执行法院 债务 清偿 

分 类 号:D922.291[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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