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同居期间所得财产的处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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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吴晓芳 

机构地区:[1]不详

出  处:《政府法制》2019年第6期22-23,共2页Government Legality

摘  要:案情简介郭甲、郭乙与郭丙三人为兄弟关系,郭丙与徐某某于2002年5月开始同居,生育一子一女。后因日常琐事发生纠纷而无法共同生活,徐某某遂起诉到法院要求分割双方同居期间购买的两套房产并对子女抚养问题做出处理。案涉两套房产登记在郭丙名下,但郭甲与郭乙提供了转款凭证,证明郭丙名下两套房产的实际购买人系郭甲和郭乙,郭丙认可案涉房产为郭甲和郭乙所购买。徐某某则认为房产系用家庭共同经营所得的利润购买,但没有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明。

关 键 词:同居 房产登记 财产 子女抚养问题 案情简介 兄弟关系 共同生活 经营所得 

分 类 号:D923.9[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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