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环境是否属于利用公司名义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理解与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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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水含 

机构地区:[1]长春市工商局朝阳分局

出  处:《市场监督管理》2019年第4期70-70,共1页MARKET REGULATION

摘  要:《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吊销营业执照。”本条规定旨在规范公司从事经营活动,既要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也应遵守社会公德、承担社会责任。本文以长春某涂装有限公司不服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案为例,对《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分别从立法目的、法条释义、司法判例等方面进行分析和论证。

关 键 词:《公司法》 社会公共利益 违法行为 污染环境 危害 名义 利用 应用 

分 类 号:D922.29[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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