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行为的性质及其机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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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朱岩[1] 陈诣文 

机构地区:[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出  处:《中国不动产》2019年第2期16-19,共4页China Real Estate

摘  要:登记机构因其错误的登记行为承担赔偿责任。承担责任的前提是确定违法行为的属性。登记行为构成行政行为,因登记错误而造成的赔偿责任便应由《国家赔偿法》规范,即不动产登记机构承担的是国家赔偿责任和过错责任.

关 键 词:不动产登记机构 国家赔偿责任 登记行为 《国家赔偿法》 性质 违法行为 承担责任 行政行为 

分 类 号:F299.233.3[经济管理—国民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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