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利与不动产登记能力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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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耀东[1] 

机构地区:[1]南开大学法学院

出  处:《中国不动产》2019年第3期14-17,共4页China Real Estate

摘  要:具有登记能力的不动产权利应包含两大类:其一,被现行法明文规定登记具有生效或对抗效力的不动产权利;其二,现行法无此规定,但该不动产权利符合物权特征且契合登记能力规则的设计初衷.

关 键 词:不动产登记 权利 能力 对抗效力 物权特征 现行法 

分 类 号:F299.233.1[经济管理—国民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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