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知识产权创造行为保护的二元结构与法律调整  被引量:3

Research on the Conflict Structures of Creative Behavior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in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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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娜[1] 蔡琳[1] LI Na;CAI Lin

机构地区:[1]西北工业大学法学系

出  处:《青海社会科学》2019年第2期138-142,共5页Qinghai Social Sciences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一带一路’战略下我国与中亚国际工程承包法律问题研究"(项目编号:16BFX 109)

摘  要:知识产权制度对于我国来说是一个移植制度,由于知识产权制度的原生文化与我国带有传统文化积淀的社会文化存在较大的理性差异,造成了知识产权创造行为始终存在法律行为与伦理行为的二元范式结构。也正是知识产权行为的法律范式与伦理范式的二元冲突,使得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在运行的过程中存在着目的价值与实然价值的差异,形成了制度实效的问题。分析知识产权创造行为二元结构的形成、冲突以及产生的问题,发现我国社会内部的传统知识伦理价值,是更加优化知识成果创新与权利保护的文化环境、推动知识产权伦理行为向法律行为靠近的重要路径,也是探索如何强化知识产权制度的实际效力和寻求有效的治理方式的必要举措。

关 键 词:知识产权 法律范式 伦理范式 法律文化 

分 类 号:DF5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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