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社会矛盾实地化解效率管理的主体探析——以七县市农村调研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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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新春 

机构地区:[1]湖南农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湖南长沙410128

出  处:《农村实用技术》2019年第4期73-74,共2页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农村社会矛盾实地化解效率管理研究"(13BGL135)

摘  要:农村居民信任村庄内生或组织性强的矛盾化解主体,矛盾化解主体的效率排序为司法机关、村调解委员会、村两委、政府部门、村经济社会组织、社会团体和村民。农村社会矛盾实地化解效率管理应维护司法部门、村两委等主体的主导功能,增进政府公信力和农村经济社会组织的参与度。

关 键 词:农村矛盾 实地化解 效率管理 

分 类 号:F323.8[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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