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广播权法定许可的国际法基础暨修法路径  被引量:5

The International Legal Foundation of China's License of Broadcasting Right and the Approach to Improve Municipal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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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银良[1] Liu Yinliang

机构地区:[1]北京大学法学院

出  处:《清华法学》2019年第2期163-180,共18页Tsinghua University Law Journal

摘  要:广播权法定许可是著作权法设置的广播权限制措施。在我国著作权法框架下,广播权法定许可制度一直处于修订中,至今仍然问题重重。它在《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草案中失而复得,相关规定依然缺陷明显。《伯尔尼公约》规定了传统的广播权限制,《版权条约》(WCT)规定了基础的权利限制与例外规则,它们奠定了广播权法定许可制度的国际法基础,有助于理解该制度的基础和制度要素,亦为我国著作权法修正该制度提供了路径。广播权法定许可制度有切实的法理基础,在《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正案中需依据国际公约予以完善,规定契合网络技术时代的法定许可范畴和条件,使之成为公平与合理的广播权限制制度与利益平衡制度。

关 键 词:著作权 广播权 法定许可 伯尔尼公约 版权条约(WCT) 

分 类 号:D923.41[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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