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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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中国财政》2019年第5期81-81,共1页China State Finance

摘  要: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明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项中的养老机构,包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依法办理登记,并向民政部门备案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各类养老机构;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医疗机构接受其他医疗机构委托,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

关 键 词:免征增值税 养老机构 过渡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卫生主管部门 价格主管部门 医疗机构 指导价格 

分 类 号:F812.42[经济管理—财政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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