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社会救助体系保障好城乡生活困难人员基本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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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吴小平[1] 

机构地区:[1]黑龙江省民政厅

出  处:《活力》2019年第5期8-8,共1页Vitality

摘  要:2018年11月13日,省政府第17 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了《提高全省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方案》。会议决定将全省城市低保标准由每人每月540元提高到556元,将农村低保标准由每人每年3780元提高到3900元,将城市特困集中供养标准由每人每年14520元提高到15420元,分散供养标准由每人每年10164元提高到10800元,将农村特困集中供养标准由每人每年7548元提高到8424元,分散供养标准由每人每年5280元提高到5892元。新的保障标准从2018 年1月1日起执行。今年是我省连续第十二年提高城乡低保标准。

关 键 词:社会救助体系 生活困难 城乡 农村低保标准 供养标准 特困人员 保障标准 省政府 

分 类 号:F291.3[经济管理—国民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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