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术品作者精神权利与作品合理使用——英美法与大陆法比较视角  

Artistic Creator's Moral Rights and Fair Use of Artistic Work:In the Perspective of Comparison of Anglo-American Law and Civil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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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蔡晓东[1] CAI Xiao-dong

机构地区:[1]天津商业大学基础课部,天津300134

出  处:《三峡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3期86-91,共6页Journal of China Three Gorges University(Humanities & Social Sciences)

摘  要:艺术品作者精神权利与合理使用存在内在的冲突,作者精神权利保护艺术作品原件,合理使用不能限制艺术品原件作者精神权利,作者精神权利具有人格性的特点,合理使用则是限制非人格性的经济权利,作者精神权利的目的具有尊重作者和保护文化的道义性,而合理使用则是激励创作,使得公众获得更多作品的功利主义目的,合理使用四要素不适于作者精神权利。

关 键 词:作者精神权利 合理使用 功利主义 人格权 正当性 

分 类 号:DF523.1[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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