缅甸联邦共和国公司法(二)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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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翁艳 张伟玉[2,3] 曹磊 张鑫(译) 

机构地区:[1]中油国际管道公司 [2]清华大学一带一路战略研究院 [3]清华大学理论经济学流动站 [4]天津外国语大学亚非学院缅甸语系

出  处:《南洋资料译丛》2019年第1期37-80,共44页Southeast Asian Studies

摘  要:第一百四十一条公司的注册办公室(一)公司自成立之日起应有可供通讯联系或通知发送的注册办公室。(二)公司无需在注册办公室地址开展业务,但公司应持有并保存该建筑占有人同意公司将该地作为公司注册办公室使用的文件,若不再同意,公司应注册新的地址,注册官可依照本款规定要求公司提供所需的同意文件。

关 键 词:公司法 联邦议会 共和国 公司注册 法令 缅甸 办公室 注册官 

分 类 号:D933.7[政治法律—法学] DD9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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