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无退赃退赔判项的检察监督问题研究(下)——以评判服刑罪犯是否“确有悔改表现”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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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何泳川 杨秀林 李伍妹 

机构地区:[1]广东乐昌中山地区检察院

出  处:《当代检察官》2019年第4期30-31,共2页Contemporary Prosecutors

摘  要:2.业务不精,疏忽大意。我国刑法规定的财产刑只有没收财产和罚金两种,是否适用财产刑在《刑法》的各个罪名中有明确规定,但追缴和退赃退赔属于罪犯的财产性义务,主要规定在总则中,部分法官由于业务不精,往往忽略了《刑法》第64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认为判决退赃退赔不属于法院判决的法定义务,致使判决书书写不规范、不完整。

关 键 词:服刑罪犯 监督问题 退赔 退赃 《刑事诉讼法》 检察 最高人民法院 没收财产 

分 类 号:D926.7[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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