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变更往返地点被判返还旅行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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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军华 徐莺歌 

机构地区:[1]不详

出  处:《中国消费者》2019年第4期20-20,共1页China Consumers

摘  要:【案情简介】2017年9月9日,刘某在旅行社报名参加了北京到南疆的旅游专列,并支付了全部旅游费用11960元。合同载明:“因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影响旅游行程,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旅游者不同意变更的,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的,旅行社应当在扣除己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等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关 键 词:旅行社 解除合同 旅游费用 履行辅助人 旅游者 案情简介 旅游专列 意外事件 

分 类 号:F592.6[经济管理—旅游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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