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作 者:郭殊[1] 夏秋艳 GU Shu;XIA Qiu-yan
出 处:《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2019年第2期117-125,共9页Journal of Nanjing University(Philosophy,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17ZDA135);司法部中青年课题(14SFB30011);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12CFX015);北京政治文明建设研究基地课题(2018ZZWM005)
摘 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框架下,监察委员会拥有集中统一的监察职权。监察机关的定位是特殊的政治机关,实质上即阿克曼教授提出的共和主义新分权理论中的"廉政的分支"。但目前,监察委员会所拥有的职权仅具有刑事侦查权的属性,并不能充分体现其政治机关的特殊性。而现有人大监督机制有着启动难和滞后性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施行后,为了更好地维护人大制度、发挥人大监督功能,就需要探讨国家监察制度与人大监督制度的衔接问题。人大监督可以分为调查和提请、审议和决定两个阶段,前者可由外部主体(监察委员会)承担,形成弹劾制度。调查和提请权可以配置给各级监察委员会,监察委员会作为弹劾提请主体与人大监督相衔接,审议和决定权仍归属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宪法政策学的方法设计和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监察制度,在我国现行宪法框架下,合理配置弹劾权可以有效衔接国家监察和人大监督。
关 键 词:国家监察 人大监督 廉政分支 弹劾权 宪法政策学
分 类 号:D92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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