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中债务承担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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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鹏成 

机构地区:[1]三门峡中院

出  处:《公民与法(审判版)》2019年第2期43-44,共2页Citizen and Law

摘  要:裁判要旨自然人依据所享有的企业法人债权,注冊成立的新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清算主体未履行企业的清算义务,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的请求,判决其承担清算责任。案情1993年3月6日,经卢氏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卢氏县液化气公司”,属全民企业性质,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隶属于卢氏县城建委。1995年5月30日,经卢氏县人民政府批准,卢氏县液化气公司的隶属关系发生变更,变更为隶属卢氏县工商银行(后更名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卢氏支行)。

关 键 词:企业破产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承担 县人民政府 清算主体 卢氏县 企业法人 法人资格 

分 类 号:D922.29[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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