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能举证个人债务夫妻均负偿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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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卢炳霖 

机构地区:[1]不详

出  处:《公民与法(审判版)》2019年第2期61-61,共1页Citizen and Law

摘  要:近日,宁陵县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依法判处被告人姚某和李某共同偿还王某两万元经审理查明,王某借给姚某(均为有民事行为能力人)两万元,未约定还款日期和利息,通过手机银行转账的方式交付,有微信聊天记录和银行转账凭证为证;姚某月收入大致在三千元,姚某妻子李某月收入大致在二千元,均有银行工资打卡流水为证。后王某急用钱,打电话向姚某催要,姚某以种种理由推脱不还长达一年,后王某无奈将姚某和李某(后已离婚)起诉至法院,要求双方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关 键 词:个人债务 民事行为能力人 义务 负债 夫妻 举证 手机银行 转账凭证 

分 类 号:D923.9[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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