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的法律关系应如何定性——何伟与兰州通冠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抗诉案的法理评析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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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水明 

机构地区:[1]青海省人民检察院民事检察处

出  处:《青海检察》2019年第1期41-47,共7页Qinghai’s Procuratorial

摘  要:【基本案情】兰州通冠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冠公司)与何伟于2010年9月4日签订一份《销售合同》,约定由何伟以融资租赁方式购买通冠公司经销的型号为EC360BCL,车架号35714,车价1980000元的挖掘机一辆。车款在提车前支付首付款573596.30元,余款1538460元由何伟以向融资租赁出租人办理融资租赁手续形式支付。该合同还约定,承租权内部协议:乙方(何伟)有两期及以上(一期为一个月或一个还款阶段,累计计算)不归还融资租金的行为,自乙方逾期之日起,乙方自愿向甲方(通冠公司)转让承租权。

关 键 词:融资租赁方式 合同纠纷 工程机械 公司 何伟 法理评析 法律关系 兰州 

分 类 号:D923.6[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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