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人类遗传资源立法的问题与对策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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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宗波[1] 王丹[1] 

机构地区:[1]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广西桂林541004

出  处:《法制与经济》2019年第3期25-28,共4页

摘  要:人类遗传资源是生物遗传资源中最为特殊的一种,介于人格性与财产性之间,具有物质与信息双重属性,其法律地位素有争论。构建完整的法律体系对保护我国人类遗传资源具有重要意义。文章认为,我国现有的人类遗传资源相关法律存在的立法位阶低、立法分散、原则性条款可操作性差、对违法者惩治力度不足等问题亟待解决。可借鉴国际经验,参考其他生物遗传资源立法,从我国本土出发,在内容上,应构建以知情同意、隐私保护和惠益分享为核心的制度体系;在模式上,应建立以单行法为基础,构建相互衔接的立法配套体系。

关 键 词:人类遗传资源 立法 制度体系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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