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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中国总会计师》2019年第4期11-11,共1页China Chief Financial Officer

摘  要:4月18日,财政部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规定,《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7〕35号)印发前,按规定分期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的矿业权人应缴纳的资金占用费,继续按照原矿业权出让合同或分期缴款批复缴纳,缴入矿业权出让收益科目,并统一按规定比例分成;对于法律法规或国务院规定明确要求支持的承担特殊职能的非营利性矿山企业,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确有困难的,经财政部、自然资源部批准,可在一定期限内缓缴应缴矿业权出让收益;矿业权出让收益滞纳金缴入矿业权出让收益科目,并统一按规定比例分成。

关 键 词:矿业权人 出让合同 速递 政策 征收管理 资金占用费 采矿权价款 自然资源部 

分 类 号:F832.4[经济管理—金融学] F830.42F81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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