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机器人的刑事责任主体论  被引量:5

在线阅读下载全文

作  者:朱静洁[1] 

机构地区:[1]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重庆401120

出  处:《电子政务》2019年第4期93-100,共8页E-Government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移动互联网领域反垄断法实施疑难问题研究"(项目编号:18BFX149);西南政法大学人工智能法律研究院2018年度学生科研创新项目"人工智能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的法律制度障碍及其破解"(项目编号:2018-RGZN-XSBS-02)

摘  要:随着智能机器人在人类社会中应用范围的不断拓展,智能机器人致人损害事件时有发生,为了明确智能机器人从事严重危害社会行为的刑事责任,有必要首先确认其刑事责任主体地位。"理性"是区别法律主体(人)与法律客体(物)的根本依据,通过对智能机器人的认知理性及行为理性进行深入分析,可以确认智能机器人应当享有刑事责任主体地位。智能机器人刑事责任能力的具体划分可参照自然人刑事责任能力的划分标准,将理性程度作为基本尺度。具体而言,可将"理性"具化为智能机器人的智能化程度与理性指数,将智能机器人划分为无刑事责任能力机器人、相对有刑事责任能力机器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机器人三种基本类型。

关 键 词:人工智能 智能机器人 刑事责任主体 刑事责任能力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耦合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同被引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期刊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的主题
相关的作者对象
相关的机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