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节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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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工程质量》2019年第4期2-2,共1页Construction Quality

摘  要:一、删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款“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在订立分包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将合同送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二、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中的部分内容修改为“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将招标文件报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但实施电子招标投标的项目除外”。

关 键 词:《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 修改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地方人民政府 招标投标管理 规章 分包工程 分包合同 

分 类 号:D922.297[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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