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情势变更与币值波动——以《合同法解释(二)》第26条为中心  被引量:1

On the Clausula Rebus Sic Stantibus and Currency Fluctuation: Centered on Article 26 of “ The Second Interpretation of Contract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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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金枝[1] 马生军[2] Zhang Jinzhi;Ma Shengjun

机构地区:[1]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法律系 [2]运城学院政法系

出  处:《法律适用》2019年第9期113-119,共7页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摘  要: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和合意的产物。商品合同价格是当事人双方就商品交换相关因素系统评价并参照合同成立时商品市场价格合成而生。商品市场价格由币值主导。币值波动扭曲商品市场价格,改变合同当事人之期得利益。币值波幅由国家央行掌控并具有财产分配属性和解构合同之功能,违约法定惩罚幅度由民事立法规定并具有界定合同法定边界之功能。币值波幅大于合同法定边界时,情势变更由此产生。情势变更发生后,首先应该适用意思自治和合意原则,由当事人协商解决情势变更引发的合同纠纷。在无法达成合意前提下,可根据币值运动规律将合同标的物价格调至当期市场价格以平衡当事人财产权益。

关 键 词:合同价格 市场价格 币值波幅 合同法定边界 情势变更 

分 类 号:D923.6[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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