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身份为核心的国家工作人员隐私权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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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喻军[1] 

机构地区:[1]湖南科技大学,湖南湘潭411201

出  处:《求索》2019年第3期137-145,共9页Seeker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国家公职人员隐私权限制与保护研究"(项目编号:16BFX156)

摘  要:关于国家工作人员隐私权应否予以限制在学界的研究日趋深入,大多数学者认为,基于公共利益,民众知情权、监督权实现的需要,国家工作人员的隐私权应区别于普通民众的隐私权予以限制。但也有学者认为,任何人的活动如果发生在公共领域中,或者涉及公共利益其隐私权都可能受到限制,不独国家工作人员如此。因此,没有必要对国家工作人员隐私权与普通民众的隐私权进行区分,也没有必要课以国家工作人员隐私权行使更重的负担。学界一些观点认为,应当以公共领域、公共利益、自愿公开作为统一规范,在法律一般性原理的指导下将国家工作人员与普通民众隐私权做统一规制,无须制定专门针对特定主体的隐私权规范。此种观点值得商榷。因为国家工作人员隐私权相对于普通民众隐私权区别对待并不违背权利平等原则,前述三个规范无法将国家工作人员与普通民众隐私权的界限进行区分,甚至普通民众隐私权界限亦不能依此规范进行划定。因此,国家工作人员隐私权限制制度构建应以身份为核心。

关 键 词:权利平等 身份 隐私权 行为 

分 类 号:D922.1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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