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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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国家税务总局 

机构地区:[1]不详

出  处:《财会学习》2019年第16期I0001-I0002,共2页Accounting Learning

摘  要:《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以下称留抵退税)制度。为方便纳税人办理留抵退税业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以下称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一)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二)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三)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四)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五)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关 键 词:增值税改革 出口退税 税额 公告 期末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主管税务机关 纳税信用等级 

分 类 号:F812.424[经济管理—财政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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