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违法侵犯村民权益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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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乡镇论坛》2019年第13期27-27,共1页

摘  要:答:我国法律、政策对侵害村民自治权利的救济途径作了相关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中,“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从事规定的公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挪用公款、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适用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和第三百八十三条贪污罪、第三百八十四条用公款罪、第三百八十五和第三百八十六条受贿罪的规定”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当选村民委员会.

关 键 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村民权益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村委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违法 村民自治权利 

分 类 号:D622[政治法律—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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