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释人员姓名变更权刍议  被引量:1

On the Right to Change the Name of Persons Released from Reeducation-through-lab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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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练军 Liu Lianjun

机构地区:[1]东南大学法学院 [2]江苏高校区域法治发展协同创新中心

出  处:《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9年第3期68-78,共11页Journal of Gansu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Institute

基  金:中国法学会课题<"姓名登记条例"立法若干问题研究>(项目编号:CLS [2018]D15);江苏高校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反腐败法治研究中心"(项目号:2015ZSJD002)之阶段性研究成果;东南大学人民法院司法大数据研究基地资助

摘  要:《刑法》第100条旨在建立刑罚信息的自我披露制度,它与刑释人员的姓名变更之间没有任何关联。以此等规定否决刑释人员的姓名变更权,乃是明显的法律适用错误。刑释人员的姓名变更权同样属于基本权利,唯有人大立法才能限制或剥夺。在《户口登记条例》和《公安部三局意见》均未剥夺刑释人员姓名变更权的情况下,各地公安机关发布的地方规范性文件擅自取消刑释人员姓名变更权,此诚显著违反姓名变更法律保留原则。在行政诉讼中,法官理应对地方规范性文件实施合法性审查,而不是直接据此判决刑释人员无权变更姓名。刑释人员申请姓名变更,这是其重塑自我的一种表现,有利于他们顺利地实现再社会化。从立法到司法,均应有条件地支持。

关 键 词:刑释人员 姓名变更 《刑法》第100条 司法救济 

分 类 号:D924[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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