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商事留置权制度的实证研究  

在线阅读下载全文

作  者:周徐乐 

机构地区:[1]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

出  处:《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9年第3期73-77,共5页Journal of Heilongjiang Administrative Cadre College of Politics and Law

摘  要:民事留置权与商事留置权的核心区别在于是否要求“牵连性”。前者要求必须具备“牵连性”,后者则对“牵连性”豁免。据此,我国现有规范体系内对留置权的规定可分为民事留置权的一般规定、商事留置权的一般规定和民事留置权的特别规定三类。商事留置权规定过于简单,司法适用在解释上存在反复和分歧。在构成要件上,被担保的主债权的形成原因应不限于商事行为,商事留置权的主体应包括个体工商户,占有取得留置物的原因应限制在因商事交易而取得占有,留置物的权属应仅限于债务人所有的动产。

关 键 词:商事留置权 牵连性 合法占有 债务人的动产 

分 类 号:D913.99[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耦合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同被引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期刊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的主题
相关的作者对象
相关的机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