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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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9年第5期25-27,共3页Gazette of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摘  要: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结合审判实践,就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中有关债权人权利行使等相关法律适用问题,制定本规定。第一条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此前债务人尚未支付的公司强制清算费用、未终结的执行程序中产生的评估费、公告费、保管费等执行费用,可以参照企业破产法关于破产费用的规定,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关 键 词:《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最高人民法院 债务人财产 法律适用问题 企业破产案件 审判实践 权利行使 法院审理 

分 类 号:D922.29[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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