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衡个人信息权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冲突  

Balancing the Conflict Between Right of Personal Information and the Public Intere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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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易莉[1] YI Li

机构地区:[1]西南民族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成都610041

出  处:《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学报》2019年第3期15-20,共6页Journal of Chongqing University of Education

基  金:2018年西南民族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专项资金项目"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获得感研究"(2018SXZZ08)

摘  要:在大数据时代背景下,个人信息的利用和流动已然成为信息化社会构建的必要环节。2017年10月1日,我国《民法总则》正式施行。这部法律对个人信息的加工、使用都进行了严格规定,以积极保障信息主体的个人权利。个人信息与信息主体具有直接相关性,承载着主体的人格利益和财产利益,自然人有权对个人信息进行支配和使用。当面临个人权利与公共利益的冲突时,法律需要在动态平衡中协调二者的关系,根据重要利益标准、共同利益标准、最低损害标准和道德共识标准对公共机构的权力进行限制。

关 键 词:个人信息权 公共利益 权利优先 公益优先 

分 类 号:D923.8[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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