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的侦查期间制度  被引量:5

On the System of Investigation Period in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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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艾明[1] Al Ming

机构地区:[1]西南政法大学

出  处:《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2期29-36,共8页Journal of People’s Public Security University of China:Social Sciences Edition

基  金:2018年重庆市社会科学规划重点项目“我国刑事证据使用禁止理论体系构建研究”(2018ZDFX04);2016年西南政法大学引进人才科研资助项目“侦查程序法治化与公民基本权利保障问题研究”(2016-XZRCXM006)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2017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创设了全新的侦查期间制度。根据这一制度,在经济犯罪案件侦查中,如侦查期间届满,案件仍然处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状态,应当产生撤销案件或者终止侦查的法效果。为进一步完善我国的侦查期间制度,有必要赋予犯罪嫌疑人请求权,明确侦查期间制度执行的监督机关,明确规定中相关语词的内涵。

关 键 词:经济犯罪案件 侦查期间 充分证据 撤销案件 

分 类 号:D918[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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