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作 者:曹亚伟[1]
机构地区:[1]中国海洋大学法学院
出 处:《甘肃社会科学》2019年第3期45-52,共8页Gansu Social Sciences
基 金:青岛市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美国《反经济间谍法》适用的中国指向及应对研究”(QDSKL1701006);山东省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山东新旧动能转换背景下的商业秘密司法保护实证研究”(18DFXJ07)
摘 要:经济间谍的跨国追诉是困扰经济间谍法律规制的难题之一,也是经济间谍国际法规制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经济间谍的跨国追诉中涉及窃密行为实施者与受益政府两类性质不同的主体。经济间谍行为中政府参与的间接性与个人实施的直接性决定了经济间谍行为的法律性质为个人行为而非政府行为。政府责任机制的规制路径因误将经济间谍行为认定为政府行为而使得对经济间谍的国际法规制缺乏正当性基础、提升了国际协定的缔约成本,并欠缺追责的可实施性。从经济间谍的法律性质出发,应当注重反击经济间谍与商业秘密保护之间的内在关联,将经济间谍的国际法规制聚焦于惩罚行为实施者和窃密行为本身。通过各国间订立有关商业秘密保护的国际协定,进一步提升和统一各国的商业秘密保护水平,从而弥补现行国际法体制下因各国商业秘密保护水平的巨大差异而造成的跨国追诉障碍,使得经济间谍的行为实施者即便逃至国外仍然能够依照当地法受到相应惩罚。此外,协定的订立本身也会对缔约国政府间接支持或纵容默许经济间谍行为形成约束,从而同时实现对经济间谍行为中两类主体的有效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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