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流动商贩的商事主体资格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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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姚欣 

机构地区:[1]华东政法大学,上海200333

出  处:《品牌研究》2018年第1期73-74,共2页Journal of Brand Research

摘  要:我国对商事商事主体资格的确定采登记主义为标准。行为人设立、变更或终止商主体,需要依照相关的商事登记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和程序进行,需要将法定的登记事项向登记主管机关提出,经登记主管机关将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簿并公之于众。商事登记制度是我国经济立法中的一项重要的制度,是通过一定的方式表明商事经营者的经营状态。这种举措保护公众的利益,使公众对经营者的情况有一定的清晰的了解,从而更加明智的选择和决定自己的交易行为;而且它也保护商事经营者自身的权利,很好的确立商人的经营信誉。商事登记是安全交易的前提,而且是降低风险,确保商事交易安全法律制度的基础。但是我国的商事登记制度还存在着一些法律问题,笔者从流动商贩的商事主体资格角度进行分析。

关 键 词:流动商贩 营利 

分 类 号:O344.4[理学—固体力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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