辨析民族自治条例可否规定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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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刚 

机构地区:[1]湖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出  处:《人大研究》2019年第6期45-47,共3页People's Congress Studying

摘  要: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立法法都规定,民族自治地方人大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一些民族自治地方制定的自治条例,依照当地民族特点规范了属于法定自治的内容,也照抄照搬了上位法的许多内容,在自治机关组织、监察司法机关构成及职责方面规定了人大、政府、“两院”领导人员及政府其他组成人员、人大代表选举等具体内容。这些照抄照搬的内容固然不是自治条例的创制性规范,这种照抄照搬式的民族地方立法是否妥当也可以另当别论。但是,自治条例又创造性的规定了县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公民应当占多数,其他民族应当有适当名额。

关 键 词:民族区域自治法 县级人大常委会 自治条例 组成人员 民族自治地方 比例 人大代表选举 民族地方立法 

分 类 号:D921.8[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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