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作 者:张义清[1]
机构地区:[1]湘潭大学法学院
出 处:《法学》2019年第5期33-49,共17页Law Science
摘 要:《监督法》实施办法的实际制定主体与该法第47条设定的主体范围不尽一致,由此衍生出各类实施办法属性与效力的认知分歧,亦由此凸显此类法律实施条款设定面临的合宪性挑战。在传统的理论解证中,凯尔森的"基础规范理论"和德沃金的"法律原则学说"分别提供了两条可资借鉴的证立思路。前者寻求宪法规范系统的确定与完备,后者注重法律规范系统的自洽与调适。二者耦合于宪法解释所能涵摄的规则体系之中。现阶段,我国此类法律实施条款的设定,须在合法性与合宪性之间进行必要的规则调适,同时适用行之有效的宪法解释方法。为此,须在技术上补阙我国立法领域合宪性推定的前设规则,确立实施性立法合宪性审查的基准,藉此构筑起中国特色的法律实施合宪性保障体系。
分 类 号:D922.1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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